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三號
原告新明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興佳 右原告與被告內政部營建署、三富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貳仟陸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伍佰玖拾叁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