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緝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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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一七一號
具保人 謝國允 男二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謝國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具保人謝國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及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因被告甲○○詐欺案件,前經本院分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及五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為被告辦理交保手續而停止羈押及解除限制出境,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黃雅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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