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銘堂 律師被告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複代理人 王敬堯 律師
林螢秀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