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15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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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1504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林欣儀
被 告 周永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
二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