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20,000元,應繳裁判費14,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13,068元。
2、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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