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18號上訴人 李佩蓉 被上訴人 涂善 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年度訴字第1318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一併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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