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理監事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2號上訴人即原告 羅東霖 被上訴人即被告台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李柏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理監事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