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610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王介男
王榮彬 蔡宿娟 王湘淳 謝秀貞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 劉淑玲 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0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彭昭芬法官徐福晋法官邱璿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