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512號上訴人ROLLERSTARINTERNATIONALCO.,LTD.法定代理人 鄭郁芬 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 律師被上訴人 李鴻賓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複代理人 陳超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2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黃雯惠法官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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