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67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顏維助 律師 楊凱吉 律師複代理人 陳憲政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因有證據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10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