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8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台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兆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