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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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訴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36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盛傑 指定辯護人 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被告陳盛傑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盛傑原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因中風、與呼吸衰竭等病症,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使用呼吸器,並於109年2月18日辦理保外醫治具保,現仍持續使用經口氣管內管連接呼吸器,意識欠清混淆,目前狀況無法到庭應訊,有○○醫療社團法人○○醫院109年3月30日、同年5月14日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109年4月1日函在卷可查。足徵被告陳盛傑無法出庭應訊,是被告之身體狀況確有不能到庭接受審判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364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鄭彩鳳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凌昇裕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