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再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25號再審原告 廖洧賢 再審被告 吳順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本院確定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19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有民事訴訟法第496、497、498條再審事由,固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惟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雖聲明係對再審判決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判決,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逕以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駁回之(最高法院69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定㈠參照)。
二、經查,再審原告對本院已確定之109年度上易字第19號判決提出抗告,經闡明其意係對該確定判決提再審之意(本院卷第38頁),惟其再審理由係主張其與 曾雅雯 相姦係遭人設計云云,爭執前訴訟程序原確定判決認定其相姦之事實,卻未表明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具體情事之再審理由,堪認再審原告所指摘之上開事由,僅係其就前訴訟程序之確定判決所為不服之指摘,已難認就原確定判決有何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前揭說明,難認其再審之訴為合法,且無庸命其補正,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金緞
法官藍雅清法官黃義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翁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