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上訴字第15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154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盛傑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2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4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陳盛傑部分撤銷。
陳盛傑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364條於第二審審判準用之,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盛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審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判處罪刑後,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被告嗣於111年11月21日死亡,以上各情,有原審判決書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是被告於提起第二審上訴後死亡,原審未及審酌,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翁世容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凌昇裕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