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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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014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債務人暐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兼法定代理丙○○人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陸佰叁拾萬玖仟柒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暐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8年2月12日邀其餘相對人丙○○、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一筆:
1.肆仟肆佰萬元,借款期間自98年2月12日起至101年2月12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36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加年率1.101%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1.901%)。
2.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暐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每月12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8年4月1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丙○○、乙○○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