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3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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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96號
97年度訴字第3348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張居德律師
吳闖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4月28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97年7月2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9月28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陳得利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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