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五號聲請人 陳健寬 上列聲請人因與 翁麗英 等之被繼承人 陳健祥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林恩山法官陳駿璧法官吳惠郁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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