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30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8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冠文於民國104年12月27日16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北市○○區○○路1段機慢車專用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第一迴轉道附近時,本應注意騎乘機車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發生危險,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未注意車前狀況即向前行駛,致其機車車頭撞及延同路段同向前方由告訴人 周立中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左側車尾,告訴人周立中因而人車倒地,並因此並受有右遠端橈骨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陳冠文涉犯刑法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周立中告訴被告陳冠文過失傷害罪部份,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陳冠文所涉上開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業經雙方成立調解,並經被告陳冠文當庭給付賠償金後,告訴人周立中於105年8月24日以具狀撤回本件對被告陳冠文之過失傷害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告訴人出具之收據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至23頁)。是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