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吉田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東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鴻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李景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四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謝碧莉法官吳麗惠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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