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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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1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1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執1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