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勞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秀萍 即 建禾 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99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21,3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