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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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五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 張庭宏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零捌仟貳佰叁拾伍元,折合銀元叁拾陸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零陸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