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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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袋(驗餘淨重零點零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一九六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前開扣案之違禁物品一袋,經送驗後(驗餘淨重○.○八公克),確含有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調科壹字第○四○○○二八八二號鑑驗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核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恆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