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一三號
聲請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 愿
送達相對人官秀清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官秀清、甲○○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壹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吳政洋~F0附表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一三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貳萬捌仟柒佰叁拾肆元│││├─────────┼────────────┼─────┤│一│送達郵費│叁佰柒拾伍元│不含退郵壹│││││佰叁拾伍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總計│貳萬玖仟貳佰壹拾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