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五二號
原告甲○○
送達右原告與被告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日陽包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