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畜牧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畜牧法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8年6月23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戴勝利
法官顏基典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