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4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泭洲選任辯護人常照倫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6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同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泭洲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6003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嗣因告訴人順淵有限公司就其所有之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194號建物,對於被告劉泭洲所有之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之水溝是否具有排水權存在乙事,已向本院民事庭提起確認排水權存在之訴訟,由本院於103年8月6日以102年度訴字第2646號民事判決在案,惟該案現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而上開告訴人對於被告之前揭土地上之水溝是否具有排水權,確有影響本件刑事訴訟審判結果,非俟民事程序終結,無由判斷,本院遂於103年10月8日以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404號裁定以本件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646號請求確認排水權存在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經本院函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之結果,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646號民事案件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由該院於104年1月27日以10
3年度上易字第460號於判決上訴駁回,並於同日確定,有上開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3月4日104中分文 民怡 決103上易460字第02406號函文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4至148頁、第152頁)。是本件前開停止審判之原因已經消滅,應予繼續審判。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齡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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