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06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246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茲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云云。
二、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罪,業經本院96年訴字第246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為憑。聲請人已於96年11月30日向本院聲請減刑而繫屬在案,業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8153號裁定駁回聲請,聲請人已提起抗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1份、本院96年度聲字第8153號裁定及刑事抗告狀影本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又於96年12月14日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複聲請減刑,即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其本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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