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99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市○○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毒品罪,所宣告褫奪公權部分,減為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6年5月28日犯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2135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1323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3年、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8月,褫奪公權3年。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該案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而褫奪公權期間尚未屆滿,就褫奪公權部分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