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762號聲請人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建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