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44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林易臻 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李燕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7月27日111年度訴字第74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2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