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173號原告 鄭如均 訴訟代理人 鄭子和 被告 傅宗明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張睿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6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等刑事案件部分,已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辯論終結,同年5月31日宣判,並於同年7月7日確定,此有本院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查。原告遲於111年10月4日始對被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日期戳印1枚在卷可憑,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即非合法,且無補正之可能,應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蔣彥威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韓宜妏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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