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42號原告 黃美鈴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 律師
卓詠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鐘聰智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鄭敏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