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47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簡禎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位於「雲林縣○○鄉
○○村0鄰○○000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雖原告於起訴狀中記載被告之居住地址為「桃園
市○○區○○路○○○巷○號5樓」,然經本院囑託員警查訪
,被告並無居住於該址,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
,本件應由被告之戶籍地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
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