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秩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10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鄭萬得
      林奎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8
月1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08302198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鄭萬得、林奎彰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鄭萬得、林奎彰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7月28日12時5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前。
(三)行為:因行車糾紛致口角衝突,而徒手相互鬥毆。
二、爰審酌被移送人等於公共場合彼此鬥毆,妨害他人身體法益
,顯有不該,並考量渠等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各
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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