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20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添福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8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添福於民國101年10月間向告訴人 張美楹 承租位在南投縣南投市○○路○○號之房屋居住,告訴人張美楹則居住同處之臨近處所,被告黃添福因告訴人所飼養之犬隻吠叫問題屢生爭執,詎被告黃添福基於傷害之犯意,於101年10月17日晚間6時許,在其上開租屋處前,以棍棒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右側肩胛間挫傷、右側胸壁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黃添福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參照)。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張美楹告訴被告黃添福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業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告訴人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昆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