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0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0711號聲請人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三張。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