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8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美雲被告許綉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4017號、98年度偵字第12353、14052、16593、169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美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黃美雲因被告許綉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萬元繳納現金後,業已停止拘禁。
二、茲以被告許綉惠經本院傳、拘無著,又因另案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中,具保人復已到庭陳明不知被告去向,自堪認被告顯已逃匿,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黎錦福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佩宜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