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事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事聲字第99號抗告人陽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龍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田鳳桐 間聲明異議(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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