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交付祭祀公業公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94號原告 郭良輝 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郭讚傑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文雨 間因交付祭祀公業公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裁定命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