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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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司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司字第145號聲請人 吳鴻林 代理人 王炯芬 律師相對人環球包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連玉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45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45號呈報清算人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該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債權人,相對人解散後,為知悉清算情形,爰聲請閱卷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債權人,業據其提出本院99年度訴字第2520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100年度司聲字第76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據,堪認聲請人就系爭呈報清算人事件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一節已盡相當之釋明,因之,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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