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6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6685號聲請人 蕭宏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恭 民間聲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7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0年7月21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大理街派出所,於民國100年8月1日發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