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95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親民 兼 林立偉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吳親民非借款人,僅為林立偉之繼承人,債務人吳親民兼林立偉之繼承人之記載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㈡請求標的是否於吳親民繼承被繼承人林立偉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