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275號上訴人 郭立真 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 律師被上訴人 郭進展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鄭美玲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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