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9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3949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債務人 劉明麗 債務人 莊敬強
一、債務人劉明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新臺幣玖仟零玖拾 陸元 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劉明麗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莊敬強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