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4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丘瑞麟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