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6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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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6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666號
聲請人甲○○
號7樓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8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遠亮
法官劉又菁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 郭俊杰 │誠泰銀行 松山 │93年9月8日│10萬8800元│QC0000000││││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