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О八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九十四年度聲沒字第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土造長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應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土造長槍一枝具有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乙份在卷可稽,因該物為違禁物,應予依法沒收。前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經核扣案之土造長槍一枝經鑑定結果,認係由具擊發機構之木質槍身與土造金屬管組合而成之土造長槍,以打擊槍管側邊導火孔之底火藥引爆槍管內火藥為發射動力,機械性能良好,可供發射彈丸之用,具有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刑鑑字第0九三0一九六八0九號鑑定書一份附卷可按,屬違禁物,是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雅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