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3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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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3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382號債權人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債務人朱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