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耀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1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HERMES」商標之項鍊壹個,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耀仲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惟扣案仿冒「HERMES」商標之項鍊1個(見同署106年度保管字第1694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楊耀仲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犯罪嫌疑不足,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之規定,以106年度偵字第97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處分書在卷可考。惟被告於106年6月28日為警查扣之項鍊1個,確與商標權人 埃爾梅斯 國際所申請註冊之註冊號00000000商標圖樣及商品類別相同,而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亦有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服務資料各1份、扣案物照片1張附卷可憑。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單獨聲請將扣案仿冒「HERMES」商標之項鍊1個(見同署106年度保管字第1694號扣押物品清單)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